非煤矿山整合案,整合非煤矿山主体

整合主体的确定。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探矿权整合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实力。鼓励支持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省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作为探矿权整合主体,积极参与探矿权整合工作,通过整合获取探矿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促进非煤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改变我县非煤矿山企业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现状,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切实解决我县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通过对现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矿区和矿种进行资源重组,相应调整采矿权设置,推进优化资源配置和矿山合理布局,是解决当前矿山“多、小、散”问题,提高矿业集中开采的重要手段;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毕节地区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毕地整规办发[2007]1号)、《毕节地区非煤矿山整合的实施意见》(毕整规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县非煤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资源开采和深加工一体化,促进我县工业生产的持续快速增长,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治乱、治散,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办矿;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水平,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全县矿业秩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我县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遵循以下原则: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办矿、节约利用的原则;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使矿山企业从“多、小、散”的布局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促进矿山布局合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资源利用集约化。    在资源整合过程中,主要实现以下目标: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全县非煤矿山企业通过资源整合,企业总数减少20%以上;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实现规模办矿;矿山布局明显合理,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使全县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与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10%以上。    四、主要任务    到目前为止,我县持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共195个。为了解决我县非煤矿山企业矿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我县编制了《纳雍县矿产资源规划》,制定了《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纳府发[2006]19号),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和部署,并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了政府工作目标,下发了《关于成立纳雍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纳整规办发[2006]1号)。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条件下,科学设置矿权,尽可能地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解决生产生活之需,根据我县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分布情况,全县60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整合为28家非煤矿山企业,其整合情况如下: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山;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社会效益低、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1、摸清底数    2007年12月31日前调查摸清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确定矿产资源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对整合的范围、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进行汇总。    2、整合的方法及措施    凡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参股或收购形式进行办矿,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达成整合协议的,有关部门将吊销相关证照;证照不齐或未进行证照年检的矿山企业,不能参与资源整合,有关部门将吊销相关证照。    3、整合步骤    (1)达成整合协议;    (2)确定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3)估算占用资源储量,计算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4)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偿取得的矿山企业,如参与整合后占用资源量尚未改变,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参与整合后资源量增加的矿山企业,补交资源量增加部份的采矿权价款);    (5)颁发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    4、阶段性工作及时间要求    (1)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范围内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宣传有关整合的法律、法规,让采矿权人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资源整合势在必行。    (2)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成整合协议,凡逾期达不成整合协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组织协调,仍达不成整合协议的,有关部门将吊销相关证照。    (3)2008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县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工作。    六、成立整合领导小组    为了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进度,我县成立以杨奎副县长任组长,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整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杨  奎(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石平(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帮志(县国土局局 长)            杨洪波(县国土局副局长)    成  员:陈建荣(县乡企局局长);            卢启华(县安监局局长);            吴智贤(县公安局政委);            孔德才(县工商局局长);            杨  华(县环保局局长);            郭  宇(县水利局局长);            刘  进(县林业局局长);            刘  超(县国土局矿管股副股长);            左  祥(县国土局执法大队队长);            龙  进(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副队长);            罗  义(县国土局法规股股长);            赵  弦(县国土局地灾办主任);            陈  焰(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            宋晓炆(县国土局勘测规划站副站长);            王道军(县国土局用地股股长);            王加龙(县国土局矿管股工作员);            何朝元(县国土局矿管股工作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确保我县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整合工作的各项任务。

非煤矿山办了采矿许可证后接着需办理什么手续,各市国土资源局:为积极配合我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省厅于下发了《关于在非煤资源整合期间暂停受理非煤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登记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明电号),决定在非煤资源整合期间暂停受理非煤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登记,自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非煤矿山企业视为继续有效。鉴于资源整合后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需先行完成储量核查、备案和采矿权有偿使用等工作,全省资源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尚未全面展开,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号)的要求,为做好日常延续采矿登记与资源整合后采矿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效衔接,经研究,现起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非煤资源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已经核准《非煤资源整合方案》的市,属单独保留的矿山企业可先予办理短期采矿许可证延续手。

在整合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采选项目的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使用、运输、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剩余爆炸物品,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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